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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地区] 【已删除】芝加哥枪友会陈航教练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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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12-26 2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jw065 于 2018-12-27 10:03 编辑

我把原帖删了。 我发帖的主要目的是第一这种自卫的行为在华人中很少见, 第二受害人愿意并且能够从受害人的角度描述是很难得的,给大家一个借鉴。 但是看来坛子上的各位对纠结语言上的细节更为感兴趣, 也许陈教练在美国时间长了, 中文已经不是很利索,但坛子上的人对语言上的细节的关心已经让发帖的本意没有意义了。 我在这里也混了一段时间, 发现几个问题和各位分享, 第一, 这里大多数人是纸上谈兵,比如热衷于讨论陈教练在开枪的那不到一秒的时间里应该如何,是不是应该先问下自己在碰到这种情况时能不能拔出枪来。第二, 妄议法律,用网上看来的道听途说或是靠想象力,在自卫的法律里,重要的是从受害人的角度看是否合理, 而不是从旁观人的角度, 至于说在开枪的一瞬间怀疑对方持假枪因而朝地开枪的行为说明了没有"imminent danger" , 这个简直就是无稽之谈了。下次有人说 “从法律的角度”, 请你举出具体的法律或者案例, 我依据的是伊州 Conceal Carry Act, 我举出了两个芝加哥的案例, 我没有看到任何提到“法律” 两个字的坛友举出任何案例或者法律条文。我在这里这么久,发现很多人喜欢鸡蛋里挑骨头,已经到了为了挑错而发帖的地步,这个已经不是我来这里的目的了,如果各位不能从更高的角度看问题,了解事件的意义,只是纠结细枝末节,那我觉得这个坛子已经没有什么作用了,对我来说, 也没有必要再来这里讨论任何问题了。
最后给各位一个忠告,真正到需要拔枪自卫的时候, 靠的是平时的练习, 过多纠结法律细节只会把自己性命丢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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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8 15:36 | 只看该作者
年末看来火气都大
买那么多没用,最后都得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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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8 09:2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rc256 于 2018-12-28 12:03 编辑

纹在身上:
1. 叔叔,他抢劫
2. 我怕怕
3. 我要绿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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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8 08:02 | 只看该作者
90%的平民遇到危险是不会在第一时间反抗。天生加生活环境造就了反抗的本能。玩枪收藏,讨论法律谁都可以。以命相搏就另当别论。这玩意就像拥枪反枪一样,可以打上持久的嘴炮。事实上心理技能是看自己练不练,练就好一些,不练就没有。家伙再好,法律再熟,也没有半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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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21:45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很多。多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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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8:11 | 只看该作者
ccc 发表于 2018-12-27 16:02
在这里随便怎么讲都没事,对警察讲话就要非常小心了,如果当事人真的对警察说了”看见假枪“,”故意打偏“ ...

赞同,多余的评述会把事情搞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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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6:02 | 只看该作者
在这里随便怎么讲都没事,对警察讲话就要非常小心了,如果当事人真的对警察说了”看见假枪“,”故意打偏“之类的话,很有可能引起大麻烦,如果碰上个没事找事的DA,说不定就坐牢去了。
佛罗里达一个女的因为开枪警告她丈夫,被判了二十年
https://www.nytimes.com/2017/02/ ... nd-your-ground.html
对警察唯一正确的说法就feared for my life, acted out of self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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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2:39 | 只看该作者
借楼 点名批评 账号:xin421
你知道你无端的诽谤 ,会伤到人吗 引用 楼主的:我在这里这么久,发现很多人喜欢鸡蛋里挑骨头,已经到了为了挑错而发帖的地步,这个已经不是我来这里的目的了,如果各位不能从更高的角度看问题,了解事件的意义,只是纠结细枝末节,那我觉得这个坛子已经没有什么作用了,对我来说, 也没有必要再来这里讨论任何问题了。  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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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1:56 | 只看该作者
semilin 发表于 2018-12-27 14:04
可惜了,本来挺好的一件事,被大家七嘴八舌的一说,楼主把贴都给删了……

其实大家也是出于对陈教练的关 ...

我不以为然,几句网友好心的建议和评论都受不了,那怎么去面对黑天使招来的“主流”律师,像拷问Brett Kavanaugh那样的在法庭上拷问你呢? 那些人才是故意的鸡蛋里挑出一只大烤鸭的,那时候怎么办,法庭上也删帖,还是直接掏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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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1:12 | 只看该作者
rc256 发表于 2018-12-27 10:04
1. Officer, this man robbed me at gun point
2. I feared for my life and defended myself.
3. Here is  ...

谢谢,这几句每个枪友都应该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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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1:08 | 只看该作者
rc256 发表于 2018-12-27 07:07
Some online info on what to do after defensive firearm use:

https://dailycaller.com/2017/03/20/mass ...

太感谢了。
这些资料很重要。不知道版主能不能加入精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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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1:04 | 只看该作者
可惜了,本来挺好的一件事,被大家七嘴八舌的一说,楼主把贴都给删了……

其实大家也是出于对陈教练的关心,不希望他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这件事最终的结果是好的,陈教练没有打中嫌犯,未必是坏事。起码少了被民事诉讼的可能性。而且如果真的击毙对方了,之后可能还需要心理治疗。

对于广大的华人枪友,这是也是非常激励人心的一件事。这里几千的枪友,这么多年,也就听说过南非晨老大的故事,而且还不是在美国境内。另外一个就是女英雄,可惜不在这个坛里。总之,每一个华人开枪自卫的,都是英雄,都值得我们尊敬和学习。具体法律细节的讨论,不应该影响我们对陈教练的肯定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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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0: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rc256 于 2018-12-27 12:06 编辑

1. Officer, this man robbed me at gun point
2. I feared for my life and defended myself.
3. Here is robber's weapon, and here is witness.
4. Sir, you’ll have my full cooperation after I’ve spoken with my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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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7 09:1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当时和陈教练提了, 他认为既然已经和警方讲过, 也没有人受伤, 没有什么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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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09: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emilin 于 2018-12-27 09:19 编辑
cjw065 发表于 2018-12-27 07:58
检方和法庭注重的是开枪的目的(intent), 而不是行为本身

同意这一说法,只要“你或他人正在受到立即的、致命(重伤)的威胁( a situation of immediate danger of death or great bodily harm to oneself or other innocent persons)”,就可以开枪,不管打在哪里,怎么打的。在这个案子的场景里,明显的被持枪抢劫,开枪没有问题。
但是“看到对方是假枪,故意打偏”这个行为本身是有一定的问题的,有三个方面:
  •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看到对方是假枪,还有时间判断并改变射击方向,那说明“立即的、致命(重伤)的威胁”可能并不存在。
  • 打偏如果直接射到或者子弹反弹到行人和第三者,则要自己负责。
  • 如果判断失误,眼花了,对方是真枪,那自己的子弹打地上,对方的子弹就打自己身上了。

所以通常一个原则就是:不到万不得已不出枪,出枪就一定要立刻终止犯罪,因为已经“万不得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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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09:13 | 只看该作者
个人建议,在警方没有了结案例以前,还是不要发表个人称述。通过律师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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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7 08:4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观点是不对的,当时是黑夜,陈教练只是怀疑对方持假枪,这种情况下击毙对方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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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08:26 | 只看该作者
cjw065 发表于 2018-12-27 08:58
首先, 感谢各位的支持。
其次, 这个是陈教练本人的陈述, 所以没有杜撰受害人的心理的成份。我把这个贴出 ...

"这个案件里陈教练即使当时击毙对方, 也是正当防卫"

有了上面当事人说的话,就不一样了,如果击毙对方,根据说的这些话是有犯罪嫌疑的。严格来说虽然没有击毙对方,看到对方是假枪仍然开枪,也是有犯罪嫌疑的,只是看检方有没有兴趣起诉而已。

普通老百姓如果这样说话可以理解,作为“专业教练”,这样说话不但害自己也害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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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27 07:58 | 只看该作者
首先, 感谢各位的支持。
其次, 这个是陈教练本人的陈述, 所以没有杜撰受害人的心理的成份。我把这个贴出来主要让大家了解下事情的经过, 从陈教练的角度。这个不是新闻报道。
第三, 陈教练本人是伊州认证的隐蔽持枪的教练, 有多年的培训的经验, 对伊州的隐蔽持枪自卫的法律是很了解的。
最后,根据各位以上提出的建议和问题, 给大家解释一下, 法律角度的问题。 我现在的法学院学习,做为实习的一部分, 接触到很多实际枪案。 看到上面大家的建议, 各位自我保护的意识都很强,但是看上去都很担心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 在我接触的所有枪案里, 检方和法庭注重的是开枪的目的(intent), 而不是行为本身, 没有任何一个案件纠结开枪过程中的细节,比如最近刚刚审完的 Jason Van Dyke 案件, 检方主要证明的是Van Dyke 当时开枪的目的是杀人,至于当时开枪的时候是怎么打的, 打在哪里,什么时间开的枪, 这些都不重要, 他即使当时只开了一枪击毙对方, 根据他开枪前的语言和行动, 也可以证明他是故意开枪杀人。 芝加哥今年的另外一个案件, 一名警察击毙一个拿假枪的少年,没有故意伤人的企图,没有必要关注当时具体的细节,没有被起诉。
我这里的目的主要的告诉各位, 纠结这些细节在真正开枪的一瞬间是办不到的,陈教练经验丰富,在开枪的一瞬间决定不取人性命, 这个没有任何问题。现场对警察陈述过程虽然不建议, 但这个案件里没有伤人,所以也没有大碍。 真正做到有效自卫需要多练习, 过于纠结这些细节没有什么用处。比如楼上的问题 “有个问题请教一下,一般来说是不是不能随意display deadly force?比如掏枪出来吓退坏人? 是不是如果要出枪,那么就必须是你的生命受到威胁,必须要开枪,再不开枪反击躺在地上的就是你了?!比如在这个case里面,有没有可能被算作negligent discharge? 因为你已经看见红色枪头了,而且是自己压了枪头,说明你已经没有受到威胁,但是你依然开枪。”,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里会写 “掏枪就一定要开枪”, 你只需要考虑一个问题, 你掏枪的目的是什么, 有很多实际案例里掏枪都没有开枪, 如果你的目的是制止犯罪行为保护自己, 至于开枪不开枪,开枪之前看到什么, 没有人关心, 所以也没有必要去纠结。这个案件里陈教练即使当时击毙对方, 也是正当防卫, 所以和“negligent discharge" 根本就没有关系。
我以后有机会会给大家介绍一些实际枪案的处理过程, 检方和法庭的处理方法很多时候和你从网上或者培训课里学来的东西是不一样的。
祝各位节日里都平平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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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07:42 | 只看该作者
XOXOBOB 发表于 2018-12-27 04:43
我也是十分赞成以上几位说的,没有必要的内容不要提,反而容易引起麻烦。在微信群里我看到转发之后,当时也 ...

这就是“故意打偏”的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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