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NFA刚通过的年代,有一个非常知名的案件:美国政府诉米勒(US v. Miller)一案。被告米勒拥有一个锯成短管的霰弹枪,违反了NFA,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判他有罪并不违反宪法第二修正案,其中一条理由是这样的:这种短管霰弹枪,在战争中不常用,所以不在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的范围。逻辑上的推论就是:你的武器得能用于军事武装冲突,才受美国宪法保护。然而高院从来也没有明确说过宪法保护个人的拥枪权利,所以即使机枪能用于军事用途,他们也不反对NFA对个人拥有机枪进行限制。这个案件给后人留了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直到2008年以后才有实质性的解答。
在NFA之后,美国再次通过的最主要的控枪法律“枪支控制法”(Gun Control Act,简称GCA),又和黑人运动有关了。六十年代的时候,民权运动如火如荼,社会斗争里,充满了各种暴力和暗杀行为。美国总统杰克肯尼迪和他弟弟鲍比肯尼迪,以及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都是刺杀的牺牲品。因为刺杀杰克肯尼迪的工具,是一支邮购的军剩栓动步枪,这成为了联邦政府立法限制各州之间枪支交易的理由,这也是为什么今天买新枪必须要通过持有联邦火器执照(FFL)的商家来办手续。八十年代的时候,美国总统里根遇刺,刺客约翰·欣克利以精神疾病为理由脱罪。九十年代,美国进一步立法(布雷迪法案 / Brady Act)要求对购枪者进行背景检查。
各州相关的携枪法律最早可以朔源到 1911 年的纽约“沙利文法”。该法由把持纽约政界的爱尔兰裔政治机器“坦慕尼协会”的成员蒂姆沙利文议员提出,规定必须凭证拥枪携枪,警察有主观考量权决定是否发证。该法的主要目的明说就是为了限制当时爱尔兰裔的对手意大利裔移民持有携带武器的权利,实践的结果就是限制了大量普通平民的拥枪携枪权,而名人、权贵则可以动用关系基本不受限制,也给相关人员例如警察、律师、枪商等等造成了很大的寻租空间。后面要提到的联邦最高法院NYSRPA v. Bruen案里,原告寻求的就是完全推翻这个法律里给警察的考量权。
在海勒判决之后,“禁枪”在美国已经不可能了,因为枪权被确认为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除非有重罪记录之类的问题,普通人都可以买把枪放在家里镇宅。但是宪法原文说的可是“拥有和携带”(keep and bear)武器的权利,不是只放家里就行了。个人携带在身上用于自卫防身,按照字面解释和海勒判决,似乎也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
但是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2021年,高院又接受了一个纽约州步枪手枪协会诉纽约州警局长(NYSRPA v. Bruen)的案子。这次打官司的内容更狠,不是枪支运输了,而是直击纽约随意拒绝给普通市民发放隐藏携带证的问题。这次的官司,纽约没法逃避了,因为官司的核心问题被高院大法官从“纽约现有颁发携枪证的法律是否违宪”改成了“纽约以前对原告申请携枪证的拒绝是否违宪”这个已经过去的既成事实。所以就算纽约现在追着给以前被拒绝的人发证,这个官司也逃不掉了。
具体出处是:
Omnibus Consolidated and Emergency Supplemental Appropriations Act of 1999, Pub. L. No. 105-
277, 112 Stat. 2681 (codified at 18 U.S.C. § 922(g)(5)(B))